致全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倡议书
广大市民朋友:
您们好!近年来,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市民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,但结合我县交通管理工作情况,一些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仍然存在不戴头盔、逆行、闯红灯、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,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,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。《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已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,为进一步落实《办法》规定,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,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沂水交警大队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以下倡议:
01
依法登记挂牌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到交警部门进行登记,取得合法号牌,并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。
02
03
不看手机,不打电话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、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和行为。
04
规范佩戴安全头盔。驾乘电动自行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,购买正规厂家出产的合格头盔,系扣好安全头盔带。
05
右侧顺行,走非机动车道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在道路右侧通行,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。
06
不闯红灯、逆行、超速、占用机动车道、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。
07
主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,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,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。
······
违法责任
骑车接打电话、看手机,不佩戴安全头盔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,责令改正,并登记相关信息;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,处20元罚款。
驾驶拼装、改装或者变造、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;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,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20元罚款。
沂水交警温馨提醒
驾乘电动自行车
靠右走不逆行
不闯红灯不超速
戴好头盔保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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